中共上海委、上海人民政府联合印发《新年代新征途促进民营经济优质进步的若干手段》(以下简称《手段》)。《手段》明确,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与具体政策手段,应当依法拓展公平角逐审察,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用生产要点、公平参与市场角逐。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角逐行为严格执法。要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,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,持续推行现场分散评标与远程分散评标。统一级建造师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,全方位取消不合理限制。规范建设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行为,保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,加大工程水平安全管理。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提升采购透明度。持续清理差别歧视条约和违规设置的提供商备选库、名录库、资格库等。规范拓展框架协议采购,按期更新入围提供商名单。用好政府采购预留份额、价格评审打折等政策,对超越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合由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,预留份额由30%以上提升至40%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。强化政府采购诚信履约,准时支付合同价款,保证采购水平。加强政府采购革新商品力度,发挥首台(套)保险补偿机制用途,支持民营企业革新商品迭代应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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